近日,上海發改委發布了《關于調整可再生能源資金扶持政策支持光伏發電持續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內明確指出,對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投產發電的光伏項目,取消“須納入國家年度規模計劃”的前置條件,如符合《扶持辦法》其他要求,可繼續列入市可再生能源獎勵目錄。
以下為政策全文:
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全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光伏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能源局《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經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并報市政府同意,現對《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滬發改能源<2016>136號,以下簡稱《扶持辦法》)實施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對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投產發電的光伏項目,取消“須納入國家年度規模計劃”的前置條件,如符合《扶持辦法》其他要求,可繼續列入市可再生能源獎勵目錄。
2. 請各區發展改革委和相關管委會按照調整后的政策,抓緊開展2018年度本地區項目的初審轉報工作,于2019年4月20日之前向我委提交相關申請材料。請市電力公司做好配合支撐,同步做好個人光伏項目的信息報備和申報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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