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發展改革局關于組織申報2017年度光伏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的通知
各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2016—2018年建成光伏發電應用項目進行獎勵和補助的通知》( 佛府辦〔2016〕57號)要求,我局將于近期組織開展2017年度佛山市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專項的申報工作,請你局按照《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等3部門關于2016-2018年建成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審批流程的通知》(佛發改交能函〔2017〕16號)文件要求,指導和組織區域內符合申報條件的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建筑和構筑物業主開展申報工作,并會同區財政(財稅)、供電部門對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把關,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報資料(包括紙質版和電子版)請務必于4月16日(星期一)前報送我局(逾期不報視作無申報項目),屆時我局將聯合市財政局、佛山供電局對申報材料進行聯合審核。
附件:
1.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2016—2018年建成光伏發電應用項目進行獎勵和補助的通知(佛府辦〔2016〕57號)
2.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等3部門關于2016-2018年建成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審批流程的通知(佛發改交能函〔2017〕16號)
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8年1月12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2016—2018年建成光伏發電應用項目進行獎勵和補助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我市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建設,促進光伏發電應用形成規模效應,市人民政府同意將我市現行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扶持政策適用期限延長3年,對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進行獎勵和補助,同時將獎勵和補助適用范圍擴展至全領域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和地面光伏電站。
一、對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獎勵范圍。2016—2018年在我市利用工業、農業、商業、交通站場、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個人家庭等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的業主。
(二)獎勵標準。工業、農業、商業、交通站場、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建筑和構筑物按2萬元/兆瓦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40萬元;個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構筑物面積安裝單個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規模達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2萬元。
二、對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和地面光伏電站的各類投資者,連續3年按實際發電量給予補助。
(一)補助范圍。在我市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和地面光伏電站的投資者。
(二)補助標準。對2016—2018年建成且符合補助范圍的項目,按實際發電量補助0.15元/千瓦時,自項目實現并網發電的次月起連續3年進行補助。
三、上述項目建成時間按供電部門出具的《竣工檢驗意見單》上并網驗收時間為準,且項目在建設前必須在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項目自建成之日起三年內申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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